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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障煤矿井下回柱放顶作业的an全运行,规范双速回柱绞车的出厂检验与现场安装验收流程,确保设备性能符合an全生产要求,依据《煤矿an全规程》《矿山设备an全检验规程》及双速回柱绞车相关行业技术标准,结合井下采掘工作面实际作业环境特点,制定本验收标准。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工作面回撤、回柱放顶作业使用的各类矿用隔爆型双速回柱绞车的出厂验收、安装竣工验收以及定期检验验收,明确了从设备技术资料审查、外观质量检查、零部件性能检测到空载试验、负载试验、an全保护装置校验的全流程验收要求,所有参与双速回柱绞车生产、安装、检验、使用的单位均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的各项条款。
双速回柱绞车验收标准
一、设备外观与结构验收
(一)外观完整性
1.绞车整体外观应无明显变形、裂纹、锈蚀剥落等缺陷,各焊接部位焊缝应均匀饱满,无虚焊、夹渣、气孔、开裂等焊接质量问题;铸件表面应平整,无砂眼、缩孔、冷隔等铸造缺陷。
2.所有外露加工面应无锈蚀、碰伤、划痕等损伤,涂漆层应附着力良好,平整光滑,色泽均匀,无脱落、流挂、皱皮等缺陷,标识牌、铭牌应清晰完整,安装牢固,铭牌内容应包含设备名称、型号规格、额定参数、出厂编号、制造单位、制造日期等关键信息。
(二)结构装配完整性
1.绞车各零部件应齐全完整,无缺件、错装、漏装问题,所有连接紧固件应规格符合设计要求,连接牢固,无松动、滑丝、断裂现象,防松装置(开口销、弹簧垫圈、止退垫圈等)应安装齐全到位。
2.各传动部件、操作部件的相对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,操作手柄、按钮等操作元件的动作方向应与标识一致,操作灵活无卡滞,手柄行程符合设计要求,定位可靠,无自动变位问题。
3.绞车底座应平整,与安装基础的接触应贴合良好,地脚螺栓连接紧固,受力均匀,绞车安装后整体水平度偏差应不超过0.5/1000。
二、传动系统验收
(一)齿轮传动机构
1.齿轮轮齿应无裂纹、断齿、点蚀、剥落等缺陷,齿面接触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,接触斑点沿齿高不小于40%,沿齿长不小于50%。
2.齿轮啮合侧隙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,设计无明确要求时,侧隙偏差应控制在标准允许范围内,传动过程中应无异常噪声、冲击振动,空载运行时噪声不超过85dB(A)。
3.齿轮箱壳体应无变形、裂纹,结合面密封良好,无渗油漏油现象,箱体内润滑油牌号、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,油液清洁无杂质。
(二)钢丝绳与卷筒
1.钢丝绳的规格、型号、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,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,钢丝绳表面应无断丝、断股、松股、锈蚀、过度磨损等缺陷,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不超过总根数的10%,钢丝绳直径磨损量不超过原直径的10%。
2.卷筒应无裂纹、变形,绳槽应规整无磨损超标,钢丝绳在卷筒上的排列应整齐有序,无乱绳、挤绳现象,排绳装置动作灵活可靠,固定钢丝绳的压板、螺栓应牢固可靠,余绳留量不少于3圈。
(三)轴承与主轴
1.滚动轴承的游隙应符合标准要求,滑动轴承的间隙符合设计规定,轴承运转应平稳灵活,无异常噪声,温升不超过40℃,zui高温度不超过70℃。
2.主轴应无裂纹、磨损超标、弯曲变形等缺陷,主轴径向圆跳动、轴向窜动量符合设计要求,设计无要求时轴向窜动量不超过0.5mm。
三、制动系统验收
(一)制动装置性能
1.双速回柱绞车应分别配备工作制动和an全制动装置,两种制动装置都应动作灵活可靠,制动平稳,解除制动后闸瓦与制动轮(制动盘)之间应无摩擦。
2.an全制动装置应能在紧急情况下实现快速制动,制动空行程时间不超过0.3s,制动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,额定负载工况下制动后能可靠停车,无打滑溜车现象,额定牵引力下制动力矩不小于额定静力矩的1.5倍。
(二)闸瓦与制动轮
1.闸瓦衬料应无裂纹、脱落、过度磨损,闸瓦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不小于闸瓦总面积的70%,闸瓦磨损后剩余厚度不小于原厚度的1/2,闸瓦间隙应调整均匀,设计无要求时间隙控制在1mm-2mm之间。
2.制动轮(制动盘)表面应平整光滑,无裂纹、凹凸不平、过度磨损,表面粗糙度符合要求,制动轮圆跳动偏差不超过设计允许值。
(三)制动操作机构
操作机构各杆件连接灵活,无卡滞、松旷,各销轴磨损量不超过原直径的5%,液压制动系统的液压元件无泄漏,油压稳定,油压保护装置动作可靠,手动制动的操作力不超过150N。
四、电机与电气系统验收
(一)电动机验收
1.电动机的型号、功率、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,外观无损伤,接线正确牢固,绝缘电阻符合要求,低压电动机定子绕组绝缘电阻不低于0.5MΩ。
2.电动机运转平稳,无异常噪声、振动,轴承温升符合要求,电流不超过额定值,无过热问题。
(二)电气控制与保护
1.控制箱内元件排列整齐,接线规范,标识清晰,各按钮、开关、接触器动作灵活可靠,触点接触良好,无烧蚀损坏。
2.应配备齐全you效的保护装置,包括过电流保护、欠电压保护、过载保护、接地保护,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符合要求,动作灵敏可靠,接地装置连接牢固,接地电阻不大于4Ω。
3.操作按钮、信号装置功能正常,远近控制操作灵活,信号指示准确清晰,防爆型双速回柱绞车的电气部件防爆性能应符合煤矿防爆标准要求,防爆合格证齐全you效。
五、空载与负载试运行验收
(一)空载试运行
1.通电前先进行手动盘车,盘车应灵活无卡滞、无异常阻力,确认正常后分别进行高低速空载运行,累计运行时间不少于30min。
2.试运行过程中检查:各传动部位无异常噪声、振动,各部位温升符合要求,制动装置动作可靠,操作灵活,各连接部位无松动,无渗油漏油现象,电机电流稳定无异常波动,各项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负载试运行。
(二)额定负载试运行
1.按额定牵引力的**25%、50%、75%、bai分百**逐级加载,每级运行时间不少于10min,额定负载下运行时间不少于30min。
2.额定负载运行过程中,检查:绞车牵引力、速度符合铭牌标称值,传动系统运转平稳,无异常冲击振动和噪声,制动装置满足额定负载下的制动要求,无溜车,各部位温升不超过允许值,密封部位无渗油漏油,钢丝绳排列整齐,电机电流不超过额定值,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。
六、an全防护与资料验收
(一)an全防护装置
1.所有外露的转动部件、传动部位都应配备an全防护栏杆或防护罩,防护装置牢固可靠,尺寸符合an全要求。
2.紧急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操作方便的位置,动作灵敏可靠,绞车的停车挡、防护栏等an全设施齐全完整。
(二)技术资料验收
验收时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,包括:产品出厂合格证、使用说明书、检验报告,防爆产品具备防爆合格证,进口设备具备商检证明,设备安装记录、试运行记录齐全完整。
本验收标准为双速回柱绞车进场安装、调试及投用后的合规性判定提供统一依据,所有参与验收的单位、人员均需严格遵照本标准条款逐项核查,不得降低验收要求或简化验收流程。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记录、检测报告、签字文件需统一整理归档,作为设备后续运维、检修及技改的基础技术资料,保存期限不得低于设备实际使用周期。对验收中发现的一般缺陷,需明确整改责任单位与整改期限,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复检;对涉及an全性能、核心参数不达标的严重不合格项,直接判定验收不通过,严禁设备投入使用。本标准未尽事项,需结合国家现行煤矿an全规程、矿山设备检验检测相关规范及设备原厂技术说明书执行,若原有标准与zui国家规范冲突,以zui国家规范要求为准。各使用单位可结合自身矿井地质条件、生产工况对本标准进行细化补充,补充条款不得低于本标准的基本要求。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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